关于发布《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课题组:
2021年12月13日,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同意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试行)》,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技术作价金额和股权比例等维度,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案的论证,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益。现将该规定在校内予以发布,供有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课题组参考。
技术转移中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基本条件的
相关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科学合理管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双一流”建设的回馈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技术转移中心就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要求作以下说明,作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案论证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一、进一步加强对作价入股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强化尽职调查等分析论证环节,重点从以下几方面防控风险。
(一)技术风险可控
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成熟度,原则上应已形成样机,并通过相关测试验证,总体满足技术风险可控的要求。
(二)市场风险可控
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商业化价值,在相关领域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较大的应用空间和可预见的发展前景,总体满足市场风险可控的要求。
(三)法律风险可控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表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详实充分,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当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和其它隐患;拟入股的标的企业和各相关投资方(含现金投资的校内技术团队)应背景清晰,不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总体满足法律风险可控的要求。
二、进一步强调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益,拟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属于本领域的重大重点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和股份占比应当满足合理的门槛条件。
情形(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组建学科性公司
入股方案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作价投资后所对应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0%;其中,学校团队人员现金投资占全部现金投资的比例不低于80%。
2. 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作价投资后所对应的股份比例不低于40%;其中,学校团队人员现金投资占全部现金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 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作价投资后所对应的股份比例不低于35%;其中,学校团队人员现金投资占全部现金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
4. 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作价投资后所对应的股份比例不低于30%;其中,学校团队人员现金投资占全部现金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
情形(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已设立的公司,且该公司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作价入股方案参照情形(一)所设置的基本条件执行。
情形(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已设立的公司,且该公司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1500万元,对于股权比例和团队现金投资金额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论证。
